期限明确,资金灵活
保险期间为3年,周转灵活。
交费清晰,省心省力
一次交清,简单明了。
红利生息,满期生财
合同期满享有确定的满期保险金,安享年度分红,并可累积生息。
身故保障,呵护有嘉
最高享有1.6倍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公司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公司将以您已交保险费为基数,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参照《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注: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
(一)本产品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我公司会向您提供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二)本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三)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与非法集资。
(四)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累计已交保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失,请您谨慎选择。
(五)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详情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特别是认真阅读产品保险责任的免除。
产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