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四川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四川分公司处十五万元罚款。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