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息披露

2022年第1号-关联交易-中邮保险与中国邮政签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协议》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报告

2022.01.06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保险”)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签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报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1376亿元

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邮政用品及通讯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会务、礼仪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第一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汽车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创意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中邮保险的控股股东。

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类型

保险业务类。

(二)交易标的情况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为明确中邮保险与中国邮政双方在职工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合作协议,中邮保险向中国邮政总部及16家邮政分公司(北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宁夏)提供保险服务,预估关联交易金额约5亿元。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按照《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单份价格350元/人/年。

(二)交易结算方式

每个保单按年度结算保费,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内明确保单起止时间和合同有效期限。

(三)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生效时间

2021年12月17日。

(五)履行期限

2021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交易定价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15省对外公开招标市场化费率(中标价格)确定交易对价,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中邮保险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现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两项保险”协议有关事宜的议案》。

中邮保险于2021 年11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现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两项保险”协议有关事宜的议案》。

中邮保险独立董事对《关于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两项保险”协议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