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息披露

2016年第4号-重大事项-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06.30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保监罚[2016]10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四川分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采用信函方式对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电话回访不成功件进行回访,部分信函回访件寄送时间已超出犹豫期且未收到投保人签名的回执。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4条,四川保监局对四川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